【再被判囚】涉參與反《禁蒙面法》未經批准遊行 黃之鋒囚4月古思堯囚5月

社會

發布時間: 2021/04/13 17:29

最後更新: 2021/04/13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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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參與反《禁蒙面法》未經批准遊行,今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監4個月。經濟日報資料圖片

港府2019年10月5日實施《禁蒙面法》,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及社民連成員古思堯當日涉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黃承認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古經審訊後被裁定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裁判官今(13日)午判刑時指,唯一參考案例為周庭6.21包圍警總案,惟該案規模及程度遠比本案龐大及嚴重,本案不涉及暴力,主要對港島區道路構成影響,最終判黃監禁4個月,古監禁5個月,即時入獄。

被告黃之鋒(24歲)及古思堯(75歲),分別報稱學生及退休人士,同被控1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黃另被控1項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黃承認控罪,古早前否認控罪,經審訊後今被裁定罪成。

裁判官今午判刑時指,上訴庭就控罪沒有量刑指引,唯一參考案例為周庭6.21包圍警總一案,惟該案規模及程度遠比本案龐大及嚴重,於周庭一案,示威者早上7時已在政總及立法會綜合大樓附近聚集,及後遊行至灣仔警總及留守,歷時逾15小時,而周庭主動及積極參與,集結影響警署服務。

裁判官指,惟本案不涉及暴力,主要對港島區道路構成影響,黃在案中為標誌性人物,接受傳媒採訪。古在案中為帶領性人物,手持直幡及遊行後收回直幡,最終將量刑起點訂在監禁6個月。

裁判官指,黃盡早認罪,扣減3分1刑期,判監4個月;古雖然不認罪,但對控方案情無重大爭議,故酌情扣減一個月,判監5個月。

控方案情指,2019年10月5日約數百至1,000名示威者於約下午2時半,由銅鑼灣崇光百貨遊行至中環遮打花園,反對政府實施《禁蒙面法》;警方事前沒有收到舉辦該遊行的意向通知書,亦未批出不反對通知書。 

大部分人戴口罩、高呼口號及唱歌,有人手持雨傘、1幅大型黃色直幡及1幅黑色橫額,古亦手持黃色直幡及站於遊行隊伍前方。

及至下午3時,戴口罩的黃之鋒與其他人沿軒尼詩道遊行,及至金鐘道時,黃接訪媒體訪問及發表意見;遊行隊伍約於3時40分抵達遮打花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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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仁昌